延安条形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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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条形码申请

延安条形码申请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延安条形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

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

an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申请部门电话我们在市购物时经常在产品包装上见到商品条码,它是较常见的条码符号,是商品在全球通行的“标识”。在商业流通过程中,企业应该如何为自己的产品办理商品条码?商品条码除了零售结算,还有哪些较多用途?中国物品编码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申请条件依法江苏苏州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一、商品条码《续展》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续展相关文件;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4、交纳系统成员维护费。

计算机是如何识别产品条形码?在超级市场或图书馆,常常看到收银员或管理员将商品或图书外包装上的条形码放在条形码阅读器上轻轻划过,电脑显示屏上就会立刻出现该商品或图书的名称、单价等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实际上是计算机联机系统通过条形码阅读器读入条形码数据,根据读入的数据在计算机数据库内检索相应信息,然后将结果显示出来的过程。条形码阅读器是怎样读取条形码的呢?最常见的条形码阅读器有笔式、卡槽式、图像传感器式和激光式等,它们的发光光源有发光二极管、激光和其他光源形式,按工作方式可分为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笔式条形码阅读器以发光二极管为光源,是一种移动式(手持式)条形码阅读器。

操作时只要将笔头有小口的一端对住条形码,与条形码成垂直方向作匀速直线运动,条形码信号便通过电缆进入计算机。由光源发出的光,经透镜聚焦、反射镜反射,将光线照到条形码上,条形码上“空”的部分反射率高,“条”的部分反射率低。反射的光经透镜聚焦及光栅隔离,由光敏元件接收。由于空”、“条”之间的反射光强度不同,在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移动时,就得到一组高低不同的电平信号,再经译码装置转换成一组数字信号。如果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移动得不均匀,则得到的信号就不准确。

卡槽式条形码阅读器与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通常是将卡槽式阅读器安装在固定的位置上,例如安装在收银机的工作台上。在工作时只要将印有条形码的地方在卡槽阅读器头上划过,即可读取条形码信息图像传感器式和激光式条形码阅读器都不需要阅读器和条形码之间作相对运动,只要将条形码靠近阅读器,不必接触,就能可靠地读出条形码信息。但这两种装置价格比较昂贵。什么是电子书刊传统的书籍和报刊,都是把编撰好的文稿印在纸上,经装订、运输、发行,最后到读者手中。它们都是无声读物。

20世纪70年代,电子出版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崛起。1975年,计算机排版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人们把书刊用计算机排版印刷后,又把计算机内的数据作为副产品,存储在磁带、软盘上,成为书刊的电子版,或放在网络中提供检索服务。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得版式设计、文字编辑、图文合成等技术能够顺利实现。到90年代,音频、视频和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它们与文字处理的结合,使得在文字中可以加入音频、视频信号和图像,这样一来计算机上的一张普通的平面人物画像,除了可有传统的文字说明外,还可以开口说话,做出动作。这种新型的电子书籍和电子报纸,统称为电子书刊。电子书刊的载体有软盘、只读光盘、可读写光盘、图文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以及网络出版物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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