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条形码是怎么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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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条形码是怎么获取的?

作者:曲靖伟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4 08:12:27

Excel中的其实可以制作条形码的,也许很多同学还不知道什么是条形码?可以这么理解,条形码就是我们的商品码,他是由宽度不等,长度相等的黑白相间的曲靖条码组成的,他们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列组合的,用这个图形可以表达信息。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如何制作完成的,一起学习。

我们打开开发工具选项卡的,插入,然后再选择其他控件插件,打开以后就可以看到界面,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16.0,这个就是我们制作条形码的需要用到的插件。

2、当我们点击确定以后,点击图形上方,选择属性,就可看到界面,我们选择LinkedCell的地址为我们需要生成的条形码的数据存放的单元格,本例中的就是B3单元格。当你完成以后,就可以初步看到一个条形码,我们在经过微调整一下,就可以完成了。

3、我们再次点击条形码,依次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16.0属性,然后就可以看到,我们更改一下样式里面的值为2-EAN-13,这样我们的条形码就制作完成啦,是不是很简单啊以上就是我们今天和大家说用Excel制作条形码的简单方法,如果有不明白的或者不懂的可以在下方留言,我们会一一解答的。

认识条形码

一、条形码用途

条形码,在世界上,包含我国,统称为条形码。通用产品条形码通常由前缀有些、制作厂商代码、产品代码和校验码构成。产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区域的代码,赋码权在世界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我国内地,471代表我国台湾区域,489代表香港特区。制作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区域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基地赋予制作厂商代码。产品代码是用来标识产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出产公司自己行使,产品条形码。产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产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产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矩摆放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构成的标识,用以标明必定的产品信息的符号。其间条为深色、空为淡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构成,供咱们直接识读或经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运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标明的信息是一样的。

二、利益介绍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有用的一种自动辨认技能。条形码技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利益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对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结束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运用光学字符辨认技能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选用条形码技能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收集信息量大:运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收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能够带着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必定的自动纠错才华。

D.灵敏有用:条形码标识既能够作为一种辨认办法独自运用,也能够和有关辨认设备构成一个体系结束自动化辨认,还能够和别的操控设备联接起来结束自动化处理。

别的,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资料没有分外恳求,辨认设备操作简略,不需要分外练习,且设备也相对廉价。本钱十分低。在零售业范畴,因为曲靖条码是打印在产品包装上的,所以其本钱简直为‘零’。

日子中咱们多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像。条形码可以标出许多信息,因而在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条形码是怎么获取的条形码是由美国的N.T.Woodland在1949年首先提出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条形码的应用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条形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电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条形码是由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码制)编制成的,用以表达一组数字或字母符号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即条形码是一组粗细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组成的.

条形码的编制是有一定规律的,一般你在购买条形码扫描仪时,可以直接请经销商根据你的行业等信息设置。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曲靖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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